越南中文社10月18日报道,10月18日上午,在第二次会议议程中,国会听取外交部长黎怀忠作关于国际协议法修订草案的成文。草案共6章47条,完善国际协议定义,核心法律标准是不产生,变更或终止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。草案扩大国际协议签署权,适用于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管理委员会。如经济区,工业区,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,部委部级机关,省级人民委员会下属公立事业单位,边境地区以外的乡方人民委员会,按政府规定并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,以及特区还有人民军,人民公安所属部分机关单位。同时删除不再适合的主体,如总局级,县级人民委员会,国会常委会所属机关等,以适应精简机构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。外交部长李怀忠表示,法律只规定框架,各部委地方具体流程、程序交由政府和机关。规定,以确保灵活主动。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主任黎进进赞同制定该法的必要性,认为草案文件准备认真,具备提交国会审议通过条件。审查机关建议补充识别国际协议的标准,依据协议本质、目的和内容,而不是只依据名称或程序。李进进强调,需明确处理混合内容合作文件或在谈判中出现国际条约性质,内容的方式。建议政府具体规定允许公立事业单位管理委员会、乡级人民委员会签署的职能、需求、组织能力和资源等条件,明确国防部、公安部所属企业合作文件的确定原则。李锦杰还建议补充国会代表团、国会代表和省级人民议会监督权限规定,并与国会和人民议会监督活动法同步审查。关于违规处理,若是用保护能动、创新干部的机制,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对象、条件和权限。 越中社『但愿世事安稳,众生少受苦难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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