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债主上门讨4千对方突发疾病猝死 【讨债时债务人猝死家属索赔35万,法院驳回】 2025年9月25日晚11点,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,债主田某敲开了金某的家门,为的是一笔拖了许久未还的4000元欠款。然而,在双方交涉过程中,金某突然发病倒地,田某当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但金某经抢救无效,于次日凌晨死亡,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。 事后,金某的家属将田某告上法庭,索赔各项损失共计35.8万余元。家属坚称: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,仍在深夜11点上门讨债,交涉中言语刺激,甚至用脚踢车,直接诱发了金某的心脏病发作,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。霍林郭勒市法院经审理,最终作出一审判决:驳回金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。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泽钰分析,一般侵权行为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:有加害行为、行为人有过错、有损害事实、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四个要件缺一不可。田某上门索要合法到期债权,讨债行为本身并不具备违法性。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,法院认为,依据公安机关笔录、通话记录等证据,无法证实田某实施殴打、侮辱、胁迫等过激不法行为。且事发后田某第一时间报警、拨打120急救,已经尽到相应的救助义务。其次,过错认定方面,原告主张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仍进行言语刺激,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某知道或者应当知晓金某存在该基础疾病,无法认定田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。法院不会仅仅基于损害后果,就直接判令他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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