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債主上門討4千對方突發疾病猝死 【討債時債務人猝死家屬索賠35萬,法院駁回】 2025年9月25日晚11點,內蒙古自治區霍林郭勒市,債主田某敲開了金某的家門,為的是一筆拖了許久未還的4000元欠款。然而,在雙方交涉過程中,金某突然發病倒地,田某當即報警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,但金某經搶救無效,於次日凌晨死亡,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繫心源性猝死。 事後,金某的家屬將田某告上法庭,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5.8萬餘元。家屬堅稱: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腦血管疾病,仍在深夜11點上門討債,交涉中言語刺激,甚至用腳踢車,直接誘發了金某的心臟病發作,二者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。霍林郭勒市法院經審理,最終作出一審判決:駁回金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 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律師衛澤鈺分析,一般侵權行為須同時滿足四個要件:有加害行為、行為人有過錯、有損害事實、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,四個要件缺一不可。田某上門索要合法到期債權,討債行為本身並不具備違法性。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,法院認為,依據公安機關筆錄、通話記錄等證據,無法證實田某實施毆打、侮辱、脅迫等過激不法行為。且事發後田某第一時間報警、撥打120急救,已經盡到相應的救助義務。其次,過錯認定方面,原告主張田某明知金某患有心腦血管疾病仍進行言語刺激,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田某知道或者應當知曉金某存在該基礎疾病,無法認定田某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。法院不會僅僅基於損害後果,就直接判令他人承擔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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