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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親遛狗幼童墜亡稱已將狗處理 10月20日,劉女士和母親來到陵園祭奠離世的兒子朗朗。孩子年僅兩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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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親遛狗幼童墜亡稱已將狗處理 10月20日,劉女士和母親來到陵園祭奠離世的兒子朗朗。孩子年僅兩歲兩個月,於9月13日意外墜亡。 事發當日下午,劉女士外出辦事,孩子父親崔先生出門遛狗,將朗朗獨自留在18樓家中,短短12分鐘,不幸發生墜樓悲劇。據封面新聞,劉女士稱,事發之後丈夫一直沒有向她道歉,她已於10月16日向警方提出控告,追究丈夫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,警方現已受理該案。 劉女士認為,崔先生是不負責任的父親,兩人以後難以生活在一起。崔先生則表示,如果兩人離婚分開,他不會再婚,也沒打算再要小孩。劉女士認為,作為父親為什麼不能帶著孩子一起遛狗,丈夫沒為孩子安全考慮,孩子出事後還在推卸責任。 她質問丈夫:“遛狗為什麼不能帶著孩子一起?”崔先生解釋,自己和孩子單獨相處機會就幾次,沒有考慮周全,孩子比較活潑,沒有想到他的攀爬能力那麼強,會抱著被子踩著洗澡桶,翻出窗戶。 針對有網友“狗比孩子重要”的說法,崔先生表示,狗是他和妻子談戀愛時買的,因遛狗失去了兒子,自己也很悲痛,事後已將狗處理。 崔先生父親稱,他們一家人一直在做兒子的思想工作,勸他與劉女士和好,但兒子與兒媳並沒有見面,“他在上班,就是心情不好。”當被問及崔家是否給劉女士一定的補償時,崔父表示:“兩個(人)還是一家人,現在不存在補償的問題。”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建接受大象新聞採訪時表示:過失致人死亡需要行為人存在過失,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,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,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;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,併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危害結果,且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。如果父親事前明確知道孩子有頻繁攀爬陽臺、多次翻窗的行為史,明知拆除防護下孩子極可能墜樓,仍刻意短時離開,給孩子製造攀爬機會,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故意,則有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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